长江说法疫情期间保险顺延车辆发生事故,交强险要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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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爆发,车主王某无法续保。在保单自动延期一个月期间,他的车发生车祸,造成一人受伤。受害人提起诉讼后,双方对于交强险理赔是按照旧规则122万元还是按照新规则20万元结算存在分歧。近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湖北枣阳、襄阳法院审理后得出最终结论。

2020年7月24日,王某的车险到期,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续保。当年8月17日,王某驾驶的汽车与赵某英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在枣阳市七坊镇相撞,致赵某英十级伤残,两车均受损。事故经枣阳交警部门认定,赵英、王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英先后前往枣阳、武汉治疗,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因赔偿意见不同,赵某英于2022年5月31日将王某及联合财险武汉中心分公司起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521万余元。交强险赔偿限额按照新标准20万元计算。保险公司要求交强险按旧标准122万元理赔。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赵某对这起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采纳了该判决。由于肇事车辆已由保险公司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王某承担50%的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王某的赔偿承担保险责任。同时,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应为122万元。

据此,枣阳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评估原告赔偿金额为51,547,133元,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某英各项损失31,788,567元。商业第三方保险。元。

法官说

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9月19日,王某的车辆保单自动顺延1个月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仍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于2020年9月19日起实施,《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强制交通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保险》规定,“自2020年9月起,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尚未结束的交强险机动车,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2020年起,适用新的责任限额。如果发生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仍适用原责任限额。”根据上述规定,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的,按照原责任限额执行,不再适用新的责任限额。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交强险到期后一定要及时续保。切不可心存侥幸或大意,以免因时间、手续等因素造成暂时延误,可能导致车险“脱保”,造成您的安全或风险。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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