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网购不了,陕西不能发货吗

西部网讯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涉及消费者隐私、房地产、汽车、医药、化妆品等领域。


案例一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2年6月,汉中市南京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指控汉中市南京区葱田的蓝红艳移动通信代理运营商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查,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以推销公司业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信息。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必须遵守合法、合法、必要的原则,明确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消费者同意。使用规则。“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双方协议的条款收集或使用信息。”汉中市南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九款的规定执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相关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并处7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房产销售公司拒绝退还押金。


2022年3月,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新区分局接到一名消费者投诉,称自己与某房产销售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37万元首付款。后来,因为我的贷款申请被拒绝,我向房产公司申请退还首付和押金,但对方拒绝了。


经查,该公司存在利用消费者不仔细理解合同条款的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题。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促销活动。”,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新区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整后,公司将定金和首付款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三火锅店“最终解释权”处罚案


2022年6月,商洛市扎安县市长监察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五岳火锅店外墙上贴有“五岳火锅”字样的喷漆广告。开业大优惠、充值500送100、“充1000送300……本店拥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等促销广告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经查,涉事人于2022年5月1日在其楼下火锅店外墙上张贴了该喷漆广告,以宣传其店铺开业。截至2022年6月15日,不存在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条款、须知、说明书、店铺告示等”的,消费者应当显着地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其感兴趣的内容。不得制定下列规定或最终解释权”,商洛市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行政罚款。


案例四保修期内变相收费纠纷


2022年5月,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一名消费者投诉,称自己于2012年11月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汽车。变速箱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出现题。根据驾驶员的承诺,该车型的变速箱保修期已延长至10年或行驶里程10万公里,并且如果变速箱被非人为损坏,驾驶员有义务免费维修变速箱。因素。但经营者因不在店内管理,要求消费者支付总计4000元的人工费和其他费用。


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整后,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鼓励经营者做出比本规定更严格、更有利于保障的三包承诺”。消费者在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承诺后,拒绝“三包”等规定,同意免费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消费者感到满意。


案例5虚假广告及消费者误解案


2022年5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陕西霍曼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办公室墙上发现一块宣传电子广告牌,上面写着以下文字在公司简介、公司发展历程、展板之中,“业绩倍增”。2020年7月,满满成配送与家电供应商京东、安得、苏宁达成长期战略合作。2020年,2018年10月,我们开始与德邦物流、顺丰速运、伊米滴、中石化、中外运等达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调查结果证实,当事人使用的表述缺乏真实性依据。这些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八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相关当事人处以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泡温泉受伤赔偿案


2022年8月,西岘新区市场监管局友好新城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夫妻俩在温泉世界游泳时,老师的脚被异物严重划伤。经营者态度傲慢,逃避责任。


经调查,确认该纠纷系因地面不平整,导致消费者足部受伤而发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等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到损害。你有权要求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影响。《人身保护要求、财产安全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经营者必须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秦汉新城分局约谈经营者,要求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权益,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经营者的赔偿包括医疗费、共计926749元,包括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


案例7销售过期饮料的处罚


2022年7月,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渭滨区清江路京福玛特超市购买的一瓶“芬达”果味碳酸饮料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现场确认有20瓶过期的“芬达”果味碳酸饮料在销售。执法人员立即将该产品下架并封存,同时要求超市代表提供该批次的收据以及购买者的资格证明。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有关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管局没收非法经营饮料20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处2万元罚款。元。致当事人.


案例8标准条款纠纷


2022年4月,宝鸡市全场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名消费者投诉,称自己在某婚纱摄影店预付了49元,参加该商家2021年12月20日的新品发布会。活动期间,仅需599元即可享受拍照,享受儿童写真套餐服务,并获赠精美礼品一份。消费者在预约拍摄时,因卖家无法提供所需的拍摄服装而导致拍摄无法进行,消费者向卖家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


宝鸡市金昌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条款、告示、规格、店铺告示等方式排除、消费者的权利或者减少、免除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标准条款、含有前款内容的告示、规范、商店告示等,以增加经营者或者经营者的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形式规定或者技术手段强迫消费者进行交易。消费者的责任,这是可能的。“作废”条款,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于消费者无法再退回通过商家活动收到的礼品,商家从礼品成本中扣除100元,退回剩余的548元。消费者对产品表示满意。


案例9未经许可网上销售药品


2022年3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通过淘宝商城从陕西易谋网络策划有限公司经营的巨康珍品店购买了药品“鹿精培元胶囊”。经查,他发现涉案人员并未取得“药品许可证”。


经查,“鹿精培元胶囊”的生产企业为青海阳宗药业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在淘宝开设“巨康珍品店”,销售“鹿精培元胶囊”16盒,销售额1468029元,但未能提供该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根据药品管制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68029元,并处20万元行政处罚。美好的。


案例10网店发布违法广告


2022年3月,沉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沉阳大韩贸易有限公司旗下网店“大韩化妆品店”涉嫌非法销售拼多多销售的“修正型”美白祛斑霜。在网站上这是非法的。


经查,2020年,开始通过拼多多的“大韩化妆品店”销售“修正”美白祛斑霜。为了增加销量,当事人从网上下载了六张女性外貌对比照片,用于宣传产品销售网站,并添加了“真实例子!我们将调查顾客的真实评价和盗用照片,防止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被视为虚假广告。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广告均被视为虚假广告。或者含有“以伪造或者无法核实的科学研究结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述等信息作为佐证材料”的误导性内容。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咸阳市场监管局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广告费用五倍罚款6365元。


案例11网购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2022年9月,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淘宝“王辫子店”产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经查,淘宝上销售的面团产品页面注明“不支持7天内无理由退货”。根据《网购7日退换货过渡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7日退换货”易腐烂的产品、消费者在网上下载或拆包的产品;“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数字产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于本规定未涵盖的产品类别;属于。无故须在7日内退回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管局对相关当事人处以1000元的行政罚款。


案例12某网购会员使用空袋子下单。


2022年1月,鞍钢市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汉滨区王先生利用网店刷空包号,增加商户销售额。


经查,王先生为淘宝会员,并在淘蛋100、拼淘蛋、蛋信号网站下过空白订单。当事人以涉案网站为,自己的网店作为购物者,并以快递公司作为履行公司,共同从事虚假交易、虚假销售、虚假促销,误导消费者购买。他们的产品。期内共接到订单776单,实现利润776元。作为其中的环节之一,王先生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使用自己的信息”的规定。通过提供有关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声誉等虚假或误导性商业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组织虚假交易等,为其他经营者制造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协助他们进行任何交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鞍钢市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


本文摘自【西部网】,仅包含作者观点。国民党新闻信息公共提供信息公开和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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