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算不能超估算多少—记者爆料

近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政府投资法规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将政府投资与法治相结合,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活动的客观要求,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法律。该法规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投资范围,使政府投资突出重点、明确目标。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资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部门项目(主要是非商业项目)。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规模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二是明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资必须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绩效导向、公开透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水平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举借债务。政府投资融资规定,各类投资主体筹集政府投资资金必须一视同仁。


三是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保证政府投资决策科学。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审、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估算的约束性。


四是明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相关要求。国务院投资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内容。规模、建设工期等事项必须与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同级预算保持一致。


五是严格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预算。政府投资项目要合理确定,严格执行工期,按规定进行竣工审批,竣工审批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结算。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等信息。


原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12室


《政府投资条例》已于2018年12月5日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批准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2019年4月14日


政府投资法规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规范政府投资活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预算拨款用于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资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公共领域项目,包括社会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托管非商业项目的资源。


国家补充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必须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水平相适应。


各国收紧对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债资助政府投资。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按项目以直接投资形式配置,注资主要用于实际需要支持的经营性项目,还可酌情采取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的配置必须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设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对政府投资实施综合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责任分担规定,履行本级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期财政计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根据财政收支情况编制总体项目。利用政府投资资金,规范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政府以直接投资、注资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权限和规定程序。


经营单位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经营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必须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附.依法。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使用网上生成的项目代码。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列出与政府投资相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期限,并向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投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


商业提案中提出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了实施关键建设条件,包括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项目融资等。


初步设计和拟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审查的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必须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必须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估决定是否批准。确定公众参与、专家评审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投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预算,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控制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概算10%的,经营单位必须向投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立项。有。重新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相关规划确定的项目


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通过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筹集政府投资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这意味着你负责组织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必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注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预算已经批准。


采用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与同等预算挂钩。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必须根据批准的预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全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


国务院规定,需要开工报告审批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时,按照投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如有重大变化的,必须按照规定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细则等。须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用建设单位垫付资金建设。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预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增加投资预算的,经营单位必须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按规定程序报投资估算核准部门批准。预算调整或者调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预算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剩余财政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投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的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选项目进行事后评价。后评价要对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项目完成后的实际结果提出明确的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投资机构和其他依法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必须通过网上如实报送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投资牵头机构和其他依法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并在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留存相关文件、资料备查。


第三十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批准超出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未按照规定批准或者调整的


一、超概算违反什么规定?

超出预算的,属于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申请预算调整的项目,增加预算超过原预算的批准的概算超过10%的,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先会同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预算。


超出预计预算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的专家审查批准。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机构的过失,调整概算超出原批准概算的,按照合同违约责任扣除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部分的投资额不得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依据。对于有重大过失的责任单位,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布。


二、如何理解工程预算不能超过概算10%?

超出概算10倍的费用项目,是指概算总额。


工程超额预算10一般是指包括工程造价、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等在内的总预算。这是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常见概念,一般情况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造价会超出最初的预算。


三、概算可以超过估算吗?

不可能的。


不能


报价不能超过估价。工程造价估算,也称为工程概算,是为满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要求而对特定项目的总体成本进行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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